近年来,随着环境水平不断提升,花园、树林、喷泉等不仅成为小区内的风景,更是广大业主选择置业的因素。但眼下,不少小区存在业主私自占用公共部位、改变房屋结构等情况,这种情况物业公司有权制止。
《物权法》第七十、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服务单位,没有行政执法权,其接受全体业主的委托,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行事,一旦业主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对该部分的共有权或拆改了房屋的结构,对其他业主的房屋安全使用造成了隐患,物业公司有权对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恢复原状。
小区业主在行使专有部分的权利时,不得危害建筑物的安全及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或其他不利的后果。